《劳动部办公厅对〈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〉的复函》【劳办发〔1995〕16号】
劳动部办公厅对《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》的复函 劳办发[1995]16号 四川省劳动厅: 你厅《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》(川劳仲[1994]45号)收悉,现答复如下: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,即: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,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;若超过试用期,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